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2页(867字)

我国是人口大国,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这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应共同履行的义务。从广义上说,计划生育的内涵包括晚婚、晚育、合理间隔、少生、优生等内容。我国政府号召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但人口稀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应予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除外。计划生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平衡劳动力供求,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有利于调整积累和消费,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有限资源,保持生态的平衡;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鉴于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并不平衡,加之人口基数大,人口的年出生率以及人口增长的绝对值还是比较高的,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在人口占多数的广大农村地区,超计划生育问题还比较严重。就全国而言,计划生育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人口形势仍十分严峻,不容乐观。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措施,尚不能够放松。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已经制定了计划生育的地方法规、规章,这是各地开展计划生育的基本法律依据,计划生育工作已逐步纳入了行政法制轨道。

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经济制裁等内容,已经纳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中。作为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活动,积极支持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地控制人口发展,保障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积极、慎重、稳妥地进行。当前要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确定的受理范围去受案,即公民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征收超生费(含社会扶育费)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出此范围的,一般不予受理。同时,要注意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和教育工作。对于当事人所诉的一些具体问题,人民法院虽不能受理,但可告知其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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