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种子扶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8页(368字)

墨西哥《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法》规定:(1)全国种子公司用于繁育基础种、登记种和生产种的种子田,不属于有关法规条款中规定的农田范畴。(2)全国种子公司的活动无需缴付商品所得税。如果预先履行有关的法律规定,则种子加工业享受免税。(3)在执行种子生产、分配和贸易计划方面,种子生产者协会被看做是全国种子公司的协作机构。就其组织而言,协会受有关法律和本法的制约。(4)从事繁殖生产种的私人或私营企业,其活动要得到农牧部门批准。他们所繁殖的种子,要符合所培育或登记的品种。(5)全国种子公司和种子生产者协会在本法的规定内,为支付生产种的生产、加工、分配和销售所需的信贷,将在全国农业信贷系统及全国外贸银行里得到优先照顾。在取得由国营企业所生产的化肥、农药、机械设备和其他产品方面,也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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