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8页(837字)

日本是较早制定专门法对植物品种加以保护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专门法、专利法“双重”保护的少数国家之一。日本的《特许法》(即专利法)虽没有明文规定植物新品种受专利法保护,但日本国特许厅曾解释说,分子生物学中制成品的研制方法,可以同新物质的发明方法相类比,而《特许法》对新物质发明则授予专利。以此类推,植物新品种也可以作为一种新物质发明享有专利保护。1975年,日本制定了《植物新品种审查标准》,根据规定,某些植物品种受到了专门保护。同时,政府颁发了《植物品种明细录》中,未被列入的植物品种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列入其中的则受到专门法保护。1982年,日本加入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条约。在此之前,日本国会做了大量法律准备工作。1978年,在第84次国会上,众议院、参议院农林水产委员会都作出关于农产种苗法部分条款修改法律草案的决议。决议提出,为了更好地进行种苗的国际交流,要向《关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条约》组织反映日本的意见,争取实现加盟;要尽快确立国内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体制;要加强新品种保护,严格执行品种注册程序、品种注册效力等有关制度;要加强对品种育成者的保护,并要采取奖励等优待措施等。同年日本国会将《农产种苗法》修改为《种苗法》,并对申请注册品种上对外国人作出特例规定。即规定,申请者的所在国,对日本国民给予与其本国国民相同条件的保护,对其品种的培育予以保护;申请者所居住或定居的国家,是关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条约的同盟国,对其品种的培育予以保护。还规定,向保护新品种条约的同盟国或向日本国民提供与日本同等条件的优先权的国家提出申请之后的一年内,又将其品种向日本提出申请时,可以享受优先权。享受优先权时,从向同盟国申请之日到向日本申请之日的这一期间内,相同品种的申请、发表、转让等行为,不影响该申请品种的注册。这些新规定使日本国民育成的品种,在国外也能受到保护,同时使在国外育成的品种也能顺利地引入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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