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解放区农业税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7页(300字)
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由6章构成:第1章总则;第2章农业收入和农业人口计算;第3章税率与计征办法;第4章调查、征收和减免;第5章奖惩;第6章附则。共31条。根据暂行条例规定,新解放区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另有规定外,均由其收入所得人交纳农业税;符合本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可免纳农业税;农业税以征收当地主粮为主,亦可征现款或其他农产品;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随同农业税附征;凡遭受自然灾害或特别困难者,可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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