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利工程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0页(306字)

英国水法律规定,对于直接或间接的有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法定供水企业家的任何工程活动,均需征得法定供水企业家的同意。法定供水企业家的职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进入上述各点,查明是否存在授权采取保持的措施或补救措施。当供水工程坐落在矿区附近,或者已经或将要引起损坏时,有关的法定供水企业家应于24小时前,派遣职员进入或临近工程所在地,查明正在开采或挖掘活动情况。经有关航运当局同意之后,才能授权在属于航运当局管辖之下的码头、港口、水塘或土地上实施改进或修建任何工程。当管水当局在内陆排水区拟建或改变水利工程而不是行使其强迫权时,需要和有关的内陆排水管理局进行协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