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地役权消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3页(220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34条规定,地役权因涂销登记,以及承役地或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第735条规定:(1)地役权人成为承役地的所有人时,可涂销地役权的登记。(2)前款的涂销未实行前,地役权仍以物权存在。第736条规定:(1)地役权对于需役地已无任何利益时,承役地所有人可请求涂销登记。(2)地役权人的利益虽尚存在,但与负担相比意义甚微时,承役地人可支付赔偿而部分或全部地消灭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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