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水利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0页(700字)

荷兰是世界水利大国之一。国家政府在常年保持水利巨大投资的同时,不断强化水利的依法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水利管理法律、法规,立法体系十分完备,具有可操作性。如荷兰交通水利部和水利管理委员会在水利建设和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其组织及管理机构、职责权限等都是完全依据《水利管理法》的规定设置的。《水利管理法》规定,全国性水利工作由交通水利部负责,地方和地区性的水管理则归水利管理委员会管辖。省政府有权成立或取消水管会,决定水管会的主要任务及管理范围等,并监督水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资金运转情况。该法还规定,水利管理委员会均由地方、地区代表大会、管理机构和一位主席组成,并制定水利管理委员会章程。其管理机构人员由各个受益方代表组成,受益越大,参与程度越高。根据规定,居民代表由所在市政府任命。企业代表由相应的商会选出。水管会主席由女王任命,任期4或6年。关于职责和权限,《水利管理法》规定,交通水利部负责国家防洪政策、全面水利规定和工程,并在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设有协调委员会,分别协调与这两部门在水质管理、环境保护和保护自然条件方面的合作。水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防洪护堤(主要是内河堤坝)、水量控制及水质管理。法律还对有关具体实施方法作出了规定。又如水利财政问题,荷兰全国水利管理委员会所需资金全部来自征收的水利管理费和污染税。水利管理费是依据《水利管理法》规定征收的,污染税则是按照1970年实施的《地表水法》规定征收的。根据《地表水法》规定,任何向河流中排放废水的人或单位都必须交纳污染税。污染税的标准按“污染单位”计算,即一个人在24小时内排放的废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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