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鄂西苏维埃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0页(441字)
1930年10月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革命法令》。共22条。主要规定:(1)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和财产。没收富农所余出佃的一部分土地,不动中农的土地。没收教堂、庙宇、祠堂、会馆占有的土地及一切带有公共性质的土地。(2)没收的土地由政府平均分配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及失业贫民,男女老幼均可分得土地。土地有余时,可分一部分给非富裕的中农。不禁止雇佣耕种,不禁止买卖。(3)豪绅地主和农民间一切口头或文字的契约字据,一律交由政府焚毁。废除豪绅、地主、军阀政府所设立的一切捐税。取消一切高利贷,通常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分。取消当业。(4)由政府设立农民银行办理储蓄借贷,帮助人民组织生产、信用、消费等合作社。统一币制,统一度量衡。政府办理土地工程,整顿水利。政府须多办协助人民自办公共农具场,帮助没有农具的农民。农场要求组织集体农场,政府可帮助。(5)农民协会及革命委员会可有没收和分配土地,焚烧旧契约,取消高利贷等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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