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苏维埃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9页(541字)

1930年3月赣南兴国革命委员会发布《兴国苏维埃政府土地法》。本法是由《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县土地法》演变而来。主要规定:(1)没收一切豪绅阶级及祠堂、庙宇、会社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所有,由苏维埃分配与贫苦农民及其他需要田地等项的人民;(2)自耕农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除自食自用外,尚有多余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没收者苏维埃应批准农民的要求,没收其多余的部分分配之;(3)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得酌量分与田地;(4)现役红军官兵及从事革命工作者照例分田并由苏维埃派人帮助其家属耕种;(5)乡村工商学各业生产不够者,得酌量分与田地;(6)雇农及无业游民愿意分田者,应该分与田地,但游民分田者,须戒绝鸦片赌博等恶嗜好,否则苏维埃收回其田地;(7)旅外不在家者不分田;(8)主要以乡为单位分田;(9)一般依乡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10)分田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得采取绝对平均主义重新瓜分;(11)田地分配后由苏维埃制定木牌插于田中,并发给耕田证;(12)土地税须在苏维埃建立之后,而且群众已经得到实际利益,并经高级苏维埃批准时方可征收;土地税按照农民分田数量分等征收;所征土地税,按一定比例分配于各级苏维埃使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