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5页(847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之一。法院审理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根据其精神病的程度申请法院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法律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流转秩序。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成立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有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第二,必须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第三,申请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被申请人不具备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手续完备、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应对案件进行审理。首先,法院应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其次,必要时对被请求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再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清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后,认为该公民并未丧失行为能力,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认为该公民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这种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公民被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后,应在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为其指定监护人。当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精神状况得到恢复,认定的原因消失时,法院即应根据该公民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行为能力。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只不过名称不同,如德国称“禁治产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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