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8页(928字)

具有执行权的执行机构进行执行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在大陆法系有的国家中称之为执行名义。进行执行活动必须有执行根据,并且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否则执行便无从展开。执行根据在各国规定的范围不尽相同。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院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自收到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3)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4)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的执行需通过法院进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院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③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⑦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执行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⑧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该仲裁裁决即为无效裁决,当事人既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的文书,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依法作出公证,所出具的证明该项追偿债款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权文书中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是,法院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时,即:①不是依法制作的;②债权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③超过规定范围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上述几种法律文书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都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这些法律文书就成了法院的执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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