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8页(614字)

对某一生效的法律文书具体行使执行权,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进行执行的法院。在我国,执行权是法院的一项重要权能,它专属于法院行使。但是能否以某一具体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实际采取执行措施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法院对该法律文书是否具有执行管辖权。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就是该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如何确定法院的执行管辖权,即如何划分法院之间对执行案件的权限与分工,各国立法中采用的标准各不相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类别为标准,并同时以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执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执行法院的。具体分工如下:①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其执行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②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其执行法院是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③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是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执行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④涉外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其中对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执行及对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其执行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其执行法院是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是依照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所确定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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