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革命根据地农村金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7页(486字)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府为保证根据地经济建设和军事供给,通过立法大力加强金融管理。1930年11月27日,江西工农民主政府发布通令,发行江西工农银行暂借发行券。1931年全国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作出《关于经济政策决议案》,对旧货币,工农民主政府必须加以清查,决定苏维埃发行苏维埃货币。同年3月18日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发布决议案,禁止各地合作社及私人商店擅自发行纸币。维护工农银行纸币信用,惩治破坏金融犯罪。1932年6月21日,人民委员会发布第14号命令,宣布银行兑换银元办法。1933年12月28日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定,严厉打击使用假币行为。1934年8月15日湘赣工农民主政府规定,加强现金管理,防止外流。为控制现金盲目外流,1933年4月28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发布第19号训令,决定建立现金出口登记制度,并发布《现金出口登记条例》。1932年11月22日,中央工农政府颁布《国库暂行条例》规定,国库由财政人民委员会国库管理局管理,其金库委托苏维埃国家银行代理。中央金库设在国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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