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革命早期农村金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6页(378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早期工农运动中,农村金融立法包括:1923年《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提出,农民借贷机关应利用宗祠、神社、备荒等公款。1924年5月中国共产党扩大执委会制定《农民兵士间的工作问题议决案》重申,创立农民借贷银行——免除高利贷之苦。1925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告农民书》提出,由各乡村自治机关动用地方公款,办理乡村农民无利借贷局。根据上述规定,1926年5月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各地成立信用合作社,确能谋贫农间金融之流通,而减轻其借贷之利息。1927年2月江西省农民协会印发《对于农民最低限制之政纲》规定,省政府于最短期间创设农村银行和分行贷款农民,其年息不得超过5%。同年3月湖北省农民代表大会《乡村公产问题决议案》提出公产应作农民银行及补助农民合作社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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