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41年互助组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6页(396字)
山东抗日根据地政府于1941年颁布《山东省劳动互助队组织大纲》。大纲规定;劳动互助队的主要任务是,队员互相帮助,并帮助抗属贫困者,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事业,如掘井、筑堤、开渠、春耕秋收等。劳动互助队以村为单位,小村可联合在农救会领导下组织,受同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互助队可划分为互助小组,其队组员不限名额,15岁至50岁的壮丁均可参加,无劳力能提供工具畜力者亦可。互助队所用工具由各队员自己筹设或集资购办。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1年颁布《陕甘宁边区农业生产互助小组暂行组织条例》。条例规定,生产互助小组以个体私有经营为原则,但各组员对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等事,应尽量调剂互助。生产互助组的生产资本除个人筹集外,可联合向银行借贷。互助小组对债务未清算前,不能随意解散,每组组员亦不能随意退出小组。但已清结债务的小组和组员,可经会议通过后解散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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