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33年犁牛合作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6页(286字)
1933年,中央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颁布《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中规定:犁牛合作社一定要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建立。犁牛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以下三种:没收豪绅地主及富农多余的耕牛农具;社员群众集资购置;国家财政信贷支援。犁牛合作社的耕牛农具归全体社员公有,每个社员都有借用合作社耕牛农具的平等权利。犁牛社的管理人员由社员公选,并接受社员的监督。如果管理不善,可随时召集社员会议将其撤职,甚至令其赔偿损失。犁牛社的经营,必须贯彻“互助两利”的原则,每个社员所借耕牛农具的数量和期限要分配均匀,并要付出相当的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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