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破产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6页(211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133条规定:(1)出现合作社中止付款或资不抵债,合作社理事会移交资产破产。(2)若合作社的社员对补充入股承担责任,且须征收此股偿还债务,理事会应向法院申请对合作社进行清算,而不是移交资产破产。若这一申请获准,在短时间内合作社须选举一名或多名清算人;在有风险的情况下,法院将另行指定清算人。若法院没有批准,地区法院法官或市法院院长将对所提事件进行听证。
上一篇:芬兰合作社兼并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