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庄庄员建场申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4页(238字)

俄罗斯1990年《农户(私人)农场法》第8条规定,农庄(场)职工的建场报告书中应注明其所持股的总额、所需土地面积及其方位、经营方式、财产清单;报告书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经农庄(场)领导审核后,一个月内上报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一个月作出批复。对延误审核、批复的工作人员将予以行政处分和罚款。农庄(场)划分的地块不合建场者意愿时,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有权对地块的方位作出裁决。如有不服,通过法律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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