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庄庄员建场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4页(277字)

俄罗斯1990年《农户(私人)农场法》第8条规定,庄(场)员有权辞职建场,按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决议批给建场土地,土地面积按建场者所持股金或股票面值拨发。辞职单干的职工可按租赁或购买土地的办法扩大经营面积。扩大的土地要以就近方便、不妨碍其他农场经营为原则,职工退休时所在农庄(场)有义务按其意愿在10年内分期偿还股金(赎回股票)。退休职工有权将股金(票)出售给其他庄(场)员。对于因建场而辞职的职工,农庄(场)应凭账付给或赎回职工生产金股,若庄(场)方无力赎回,则应当为之充任信贷担保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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