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兼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6页(306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150条规定,解散的合作社(被并入的合作社)与另一合作社(收购的合作社)进行合并须签订协议。解散的合作社社员,按照协议成为收购的合作社的社员,解散的合作社法人资格中止。在未进入一般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其资产和债务转到收购的合作社。第152条规定,批准兼并的决议只有全体社员同意或连续两次在社员大会上通过且在第二次社员大会上获得2/3以上的社员投票赞成后方可生效。第157条规定,不得阻止其他合作社兼并清算中的合作社。第158条规定,解散的合作社中任何不同意兼并协议的社员有权在社员大会通过兼并决议的30天内退出该合作社,即使章程限制退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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