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清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5页(378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102条规定,根据章程,合作社歇业或合作社的社员人数低于本法第4条规定的人数,并在6个月内新增社员仍达不到法定人数,社员大会须决定对合作社进行清算。第103条规定,因其他原因通过决议对合作社进行清算,该决议须经全体社员支持或在连续两次社员大会上获得通过,并在第二次社员大会上获得2/3以上的票数,方可生效。第104条规定,当社员大会决定合作社进行清算,大会将选举一名或多名清算人。第106条规定:(1)清算期间,清算人管理合作社的事务。他们须将部分财产折换成现金以满足清算过程中的需要,负责偿还债务,在社员中分配剩余的财产或将它们用于章程规定或社员大会确定的合作社解散时所约定的目的。合作社业务仅限于开展清算所需要的活动。(2)未经社员大会许可,除公开拍卖销售外,清算不得转移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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