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负担分割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8页(225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权利人的土地被分割的,土地负担继续存在于各个部分。给付为可分的,所有权人的应有份额根据各个部分的大小关系加以确定。(2)权利人可以指定其权利与土地的一部分相结合。此项指定应向土地登记局为之,并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3)土地负担只给土地的一部分带来利益的,仅与这一部分保持结合。(4)为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的利益而成立的先买权,不得与该土地的所有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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