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2页(488字)
一种发生于极少数人的、极其特殊的醉酒。一般无饮酒史,当饮用了一般人不致醉酒的少量酒类饮料后,即出现深度的意识障碍,同时伴有冲动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醉酒者血液中乙醇含量并不高,而且醉酒者的精神状态也没有一个由兴奋到抑制过程。醉酒状态以深睡数小时而告终。醉酒者清醒后对自己的所为不能回忆,精神活动完全恢复正常。醉酒者能从一次醉酒事件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因此,病理性醉酒也被称为人生中精神活动的一次例外状态。由于这类人在饮酒前并不知道自己对酒精的耐受量,对饮酒行为的后果不能预见,而且仅仅是在饮用了极少量的酒类饮料之后,即出现深度的意识障碍。故病理性醉酒不属自限性精神障碍的范畴。其性质是急性酒精过敏性脑炎,其精神障碍表现为与严重精神病的性质和程度相当的精神病等位状态。对这种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者,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对于既往有过病理性醉酒史的人再度自觉饮酒,并且出现了同样的醉酒症状,并造成危害结果的刑事责任能力,应以普通醉酒论。原因是饮酒者对饮酒行为的主观心态已发生改变,所以责任能力的性质也就发生了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