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负担设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8页(230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土地可以此种方式设定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受利益的人支付由土地所产生的定期给付。可以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作为土地负担的内容,即如果根据协议中所确定的条件,可以对土地负担的方式和范围作出规定时,应支付的定期给付应随时与变化了的关系相适应。(2)土地负担也可以为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的利益而设定。(3)只有当土地的一部分为共同所有权人中之一人的应有份额时,始得设定土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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