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种子贸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7页(300字)

墨西哥《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法》规定:(1)进出口种子需获得农牧部的批准。农牧部在颁发许可证前,将听取植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意见。(2)向国内引进品种和研究用的材料,也需得到农牧部的批准。农牧部将事先听取农业研究所的意见。(3)当国内需求不能满足时,就不予批准出口。除非某地区有剩余,而且在缺少的地区又由于技术、经济或其他原因不能利用它时。(4)为验证进口种子与真正批准的种子的一致性,全国种子检验鉴定服务处的检验员将检查这些种子的证件,并按规定取样检验。如果这样种子不具备本法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全国种子检验鉴定服务处将通知海关当局,阻止其引进国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