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2页(458字)

亦称实体诉权说,为最早的诉权学说。该说认为,诉权是基于“私法”所产生之权利,是“私权”的产物,为“私法”上请求权的作用或者效果。诉权私法的观点,最早形成于罗法时期,后为一些学者发展成为诉权学说。主张该学说的人视诉权具有实体法上债的本质属性,在诉讼发生之前,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已有胚胎,在提起诉讼后,便形成债的真正表现形式。根据这种学说,诉权是在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后,权利人所取得的一种特殊权利,起诉是原告行使私权的方法。该学说19世纪初开始,盛行于德国普通法时代。后来,在19世纪的后半期,由于“公法”学的发展,对该学说提出了两个难于解释的问题,一个是在诉讼上有公法关系的存在,诉讼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而生,并非只是向被告的实体权利请求;二是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并未主张何种私权上之请求权。同时,根据这种学说,原告起诉时必然具有实体权利的存在,进行诉讼之主观指向只是承担实体义务的主体,只是行使实体权利。该学说后来为人们所不取,至19世纪后期完全被诉权公法说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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