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实验用水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5页(191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17条规定,为下列目的进行练习和试验时,不需要批准:(1)为国防目的;(2)为了公共安全和秩序,抵御下列情况出现的危险,如临时从水域抽水,用活动设备把水重新排入水域,临时向水域排放物质。这些也可能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很小,水的特性不会发生不利变化和产生其他不良影响。这种计划应提前向水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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