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0页(581字)

伊拉克重视水资源管理,1970年颁布《临时宪法》规定,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归社会所有,必须根据国家计划开发。在征用土地和国家土地上流动的水体为国家财产,相应的内陆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溪流、渠道、排水沟和池塘均为公共水域。政府还颁布一系列水资源管理法令。其中规定:私有土地上的水体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公有和私有水体的使用受主管当局控制。公有水体需经政府许可后才能使用;私有水体的使用权可继承或转让;灌溉用水由灌溉局决定分配并监督供水;要使用公用水体灌溉,需向灌溉局申请许可证;过量取水,破坏供水设施,未经灌溉局批准把灌溉水用于其他目的或无证安装提水设施者要给予关押6个月以下的处罚。水法律还规定:由国家负责公有灌溉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土地所有者在国家灌溉部的监督下,负责自己土地上的灌溉工程。另外,由城乡事务部开发地下水资源,以补偿地表水短缺。根据法律授权,灌溉部是全国水资源政策和规划的主管部门,也是灌溉排水工程、土壤试验研究以及主要河流的供水与防洪工程的实施机构。农业部负责渔业及水生生物的管理及其保护。土地改革部负责土地管理与开发,与主管当局合作,组织水的利用与分配,灌溉排水网络的运行、维护与扩展及新网络的建设。市政部负责给水工程和水井的规划、修建及维护,并为没有其他水源的地区提供灌溉用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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