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1页(363字)

叙利亚一度是奥托曼帝国的一部分,法国、英国的殖民地。早在18世纪后半期间,在奥托曼帝国的统治下,曾制定《麦捷尔法典》,其中有几条是关于水资源的使用条款。在使用此法的同时,穆斯林习惯法继续存在。按习惯法,水被认为是村社的一部分,根据“沙迦”原则可自由使用,但属于政府控制。以后,叙利亚随着奥托曼帝国的崩溃,获得独立后,相继制定一些新的水法律,主要规定:所有的水被宣布属于国家、国王所有,取代穆斯林村社所有;现政权立法认可的每一项新的用水由政府控制;为确认水权,建立水管会;建立确认土地权和水权的水册登记制度;所有灌溉用水置于政府控制之下。另外,根据法律授权,叙利亚灌溉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和运行由国家公共工程和水资源部负责。大型工程管理局负责全部大型水工程勘测、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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