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1页(377字)

黎巴嫩重视水立法。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令主要是《1925年水法令》和《1926年水法令》。《1925年水法令》于1942年进行修改。该法令规定,一切水资源属国家所有,适用于海岸、沼泽和盐湖;河水、地下水和各类泉水,还包括沿水道的堤岸、湖泊、泻湖、可发电的瀑布、航运、灌溉、排水和土地开垦的渠道及其堤岸、公用的水管、海堤和坝。《1926年水法令》对公有的水资源的保存和利用作出规定,是国家基本水法。根据有关法律授权,黎巴嫩于1966年成立水和动力资源部,由该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调查和开发利用。农业部负责某些水利工程的研究和实施。政府办公室在水和动力资源部的领导下,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另外,水法令规定,黎巴嫩境内灌溉工程都应设立灌溉实验站,研究新灌溉方法、灌溉制度、培训人员、试验肥料和农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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