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农药限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8页(198字)
印度尼西亚2001年《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剂对眼睛有腐蚀作用,或对角膜有刺激作用,或该制剂对皮肤有腐蚀作用,或对皮肤有强刺激性,或该农药在正常条件下使用后,人类因接触农药或其残留引起慢性、亚慢性、迟发性毒性的高发时,应当限制使用。这类农药在施用时应当有特别的要求及安全保障措施,要求制造商对农民进行培训。这一类农药在印度尼西亚登记时应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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