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肥料管理施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4页(433字)

韩国于1977年5月14日公布《肥料管理法施行令》,1981年、1983年修改公布。共16条。主要规定:(1)肥料账户应对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就肥料供给而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实行一元化计划;中央会每季度将肥料账户的资金运用状况报告农水产部长官。(2)拟取得肥料生产销售业许可者,须向农水产部长官提交法令规定事项的许可申请书;主管部长官须检查其设施及试制品,符合标准时,应许可向其交付许可证;拟进行肥料贩卖业注册者,须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书,经主管部长在肥料贩卖业注册台帐上注册,向申请人交付注册证。(3)主管部长批准肥料生产业、贩卖业的许可、注册或休业、歇业或重开已休业的营业的申请时,或依法吊销其许可、注册或命令停业时,须公告本法令规定的事项。本法令还对被吊销许可或注册者的许可或注册的限制期间、转让及销售事故肥料的承认申请和承认书、事故肥料成分表的贴附、品质检查方法、工业用肥料的范围、权限的委任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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