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5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页(626字)
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的,旨在确立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的统一规定的公约。公约是在1937年5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巴黎会议上草拟的“碰撞案件民事管辖权公约草案”的基础上补充修订的。公约有16条条文,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①规定了对于船舶碰撞案件具有民事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院;扣留过失船舶或得依法扣押属于被告的其他任何船舶的法院,或者可进行扣留并准许提交保证金或其他保全地的法院;碰撞发生于港口或内河水域内时,则在碰撞发生地的法院。②原告有权选择在上述法院中的任一法院起诉。③双方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或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④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改变目前或此后在各缔约国实行的关于军用船舶或国有船舶或为国家使用的船舶碰撞方面的法律规定。⑤如果全体利害关系人与审理该案的法院属于同一国家,则应适用该国国内法,而不适用本公约。⑥本公约对因运输契约或其他契约引起的请求,不发生影响。
截至1971年1月1日为止,批准本公约的国家有:比利时、埃及、法国、英国、希腊、梵蒂冈、葡萄牙、西班牙、南斯拉夫;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有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柬埔寨、刚果、哥斯达黎加、法国(包括海外属地)、多哥及喀麦隆、英国及斐济等28个英联邦国家及属地、马达加斯加、尼日利亚、巴拉圭、瑞士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