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1页(276字)

法国1973年11月7日《关于农业合作社及其联盟的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法令》中规定:(1)农业合作社章程可规定设立一个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社的管理工作。(2)管理委员会由3名至5名委员组成。(3)管理委员会可在本社股份持有者以外挑选,发给委员行政管理工作补贴,其金额由监督委员会确定。(4)任何人不得兼任两个农业合作社以上的管理委员会职务,任何违反这一规定的任命均无效。(5)管理委员会有以合作企业名义充分开展工作的权力。(6)管理委员会在章程规定条件下,讨论问题并作出决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