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药登记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6页(362字)
台湾1983年《农药管理法》第2章中规定:(1)农药非经申请台湾当局主管机关检验合格,核准登记发给许可证,不得制造、加工或输入。(2)农药标准规格及农药检验办法,由台湾当局主管机关决定;如有变更,应在6个月前公告。(3)农药许可证应记载本法规定的有关事项,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变更。如变更时,应在公告后6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4)农药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4年,在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台湾当局主管机关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过4年。申请展延可免检验。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为维护国民健康或避免重大危害,台湾当局主管机关可撤销。(5)农药许可证的申请、核发、补发、展延、撤销办法及农药标示应记载事项,由台湾当局主管机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的申请、核发、补发或展延,应缴纳证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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