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药贩卖训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6页(360字)
台湾当局根据《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规定,于1975年颁布《农药贩卖业者训练办法》,共9条。主要规定:(1)政府农林厅每年应视需要拟订计划,分区举办农药贩卖业者训练;训练可由农林厅会同当地县市政府举办,并可洽请省或县市农药商业同业公会协助办理。(2)所称农药贩卖业者,包括农药贩卖业者管理人及农药贩卖业者所雇的推销人员。(3)受训人员训练期满成绩及格者,由农林厅发给证书。不及格者,应再接受训练至及格为止。(4)训练时间每次以不超过一周为限。(5)受训人员应自行负担训练期间的膳宿与来回交通费,其他费用由举办训练单位支付。(6)应受训练人员,经二次以上通知,仍无故不到训者,可予撤销执照或登记证。(7)按本办法训练的人员因农药管理上的需要或传达政令,农林厅可予召集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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