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药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6页(538字)

台湾1972年1月6日公布《农药管理法》,1983年12月5日修正公布。本法是为保护农业生产,消除病虫害,防止农药危险,加强农药管理,促进农药工业发展而制定。分总则、登记、制造、输入及输出、贩卖、监督检查及取缔、罚则、附则等7章,共55条。其中第1章总则中规定:本法所称农药,系指成品农药、农药原体及增强成品农药药效的制品。所称成品农药,指下列各款的药品或生物制剂:(1)用于防除农林作物或其产物的病虫害、杂草的;(2)用于调节农林作物生长或影响其生理作用的;(3)用于调节有益昆虫生长的;(4)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列为保护农林作物之用的。所称农药原体,指用以制造上述各款成品农药所需的有效成分原料。所称增强成品农药药效的制品,指添加于成品农药以改进其物理性质的化学制品。所称伪农药,指农药经检验有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1)未经核准擅自制造加工或输入的;(2)掺杂或抽换国内外产品的;(3)涂改或变更有效期限的标示的;(4)所含有效成分的名称与核准不同的。本法所称劣农药,指经核准登记的农药经检验有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1)有效成分的含量与规定标准规格不符的;(2)超过有效期限的;(3)品质发生变化与规定标准规格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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