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型农机补助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6页(244字)
台湾1986年《新型农机补助实施要点》规定:(1)申请本计划补助之农渔机售价,不得超过农委会核定之最高零售价格,且农渔机必须为新品,否则不予补助,查验人员如在违规,应严加处分。(2)台湾省农林厅得随时通知各区农业改良场会同县市政府抽查农渔机补助及利用情形。(3)厂商协助农渔民申请补助,不得虚报或套购,购买者如因故退货时,厂商应立即函报主办机关。(4)农渔机厂商未依规定申请办理补助款项预留登记,而致农渔民无法获得补助时,应由厂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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