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1页(560字)

美国联邦政府为解决因支付农作物保险高昂的费用补贴困难和重复赔偿等问题,于1994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新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地区风险计划,使农作物保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主要规定:(1)将对作物减少的紧急援助所需经费从预算外支出改为预算内支出;(2)将灾害援助项目改为大灾保险项目,作为联邦农作物保险的补充,农民只需交定额手续费,即可享受大灾保险;(3)开展追加保险,为获得更高的产量或价格保障水平,农民可向私营公司购买追加保险,追加保险的补贴可予以提高;(4)把参加大灾保险作为参加政府其他农产品价格和收入支持项目的前提条件,规定农场主必须对占自己总产值10%以上的作物投大灾保险;(5)前两年总收入少于2万美元的农场可免去大灾保险的手续费;(6)实施未保险作物援助计划,即对未列入51种保险作物范围以外的作物开展保险业务,其保障水平可与大灾保险相似,但必须在35%以上的地区减产时才能对农场主支付赔款。根据这一规定,所有未被大灾保险所覆盖的食品和纤维作物都可参加未保险作物援助计划,享受一定水平的灾害补偿。参加者可不交手续费,可享受到5%的历史产量与实际产量之差和60%价格水平的保障。这一规定,使几乎所有作物都被列为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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