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80年农作物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0页(437字)

美国1980年修订《联邦作物保险法》,规定美国农业部可为所有保险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向提供作物保险销售和服务的私人公司支付回扣。该法律规定,投保者当年作物收成减产25%以上时,才能取得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额。根据《特别灾害援助法》规定,如果受到大范围的严重的自然灾害,所有遭灾的农场主都可以得到紧急灾害援助。美国联邦作物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根据《联邦作物保险法》规定,农场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向选择国营保险公司或民间私营保险公司投保;可根据危险转嫁需要,选择单项责任、混合责任或一切险责任的保险。在选择农作物保险金额上,包括作物收获量价值保险、生产成本保险和农贷信用保险。法律还规定,农作物保险的赔偿实行比例责任制,可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一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如规定联邦作物保险公司只赔偿保险金额的75%,其余25%由农民自保。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维持平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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