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林特产税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8页(330字)
国务院于1983年11月12日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共6条。主要规定:(1)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农业税。(2)农林特产收入征税范围包括: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3)对农林特产按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4)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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