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作物征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8页(215字)

1957年12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7次会议批准,同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调整经济作物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共4条。其中规定,种植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农业税附加比例可以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正税税额的30%。提高经济作物农业税附加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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