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林木减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8页(195字)

国务院于1956年11月20日发布《新辟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共2条。其中规定,凡是新开辟的,新垦复的和新栽培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在没有收益时,一律免征农业税;在有收益的最初几年,也应酌情给以减税或免税的优待;凡是合作化以后,根据全面规划移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由省级政府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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