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7页(465字)

又称送达证、送达证书。是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诉讼文书已经送达的一种诉讼文书。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代收人注明收到文书的日期,并签名盖章,附卷保存。送达回证所记载的内容包括:进行送达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应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送达的诉讼文书;送达处所及送达时间;送达方式;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受托送达人、见证人以及送达人签名盖章。送达回证的性质是证明诉讼文书已送达的文书凭证。它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计算诉讼期限起着重要作用。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及其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要注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回执要附在送达回证上。域外邮寄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5日视为送达,并将情况与原因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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