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7页(752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件(见诉讼文书),按照法定程序送交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个人的一种诉讼活动。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件包括传票、通知书、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等。送达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件只有及时送达,才会发生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送达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定期限。例如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至迟应在开庭前3日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送达的方式一般有直接送达、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直接送达又称当面送达,是送达中最常用的基本方式,即将依法送达的诉讼文件交由收件人本人签收。收件人在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收件时间。间接送达又称代收送达,指送达时收件人本人不在,为保证送达及时,送达人依法可以将诉讼文件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其与本人签收有同样的效力。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件或拒绝签字盖章的,送达人依法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将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公告送达是指送达人将诉讼文件通过新闻媒介公诸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自己送达有困难时,可以委托收件人当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凡是依法送达的诉讼文件,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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