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7页(725字)

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把法律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人必须是法院,受送达人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之间或法院与法院之间相互传送法律文书的行为,都不是诉讼上的送达,不受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约束。送达还必须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否则就不是有效的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送达的内容是各种法律文书,如传票、起诉状副本、判决书、上诉状副本等。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是法院组织诉讼、协调各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方式之一。作为诉讼上的一种制度,送达的意义在于:通过送达,法院能组织和协调诉讼活动,以保障诉讼的正常、有序进行;通过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明了各自在诉讼中应为的诉讼行为,有利于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送达,还可以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得到与己有关诉讼上的通知和信息,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送达在法律上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能使某一诉讼期间开始起算。如答辩期间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次日开始起算;上诉期间自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次日开始起算。②能产生或者终止一定的诉讼法律关系。如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就产生了法院与被告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二审判决一经送达,二审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即告结束。③是某些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如二审判决书、调解书的送达,是它们生效的前提条件。④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施已送达的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诉讼行为,将产生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如原告经传票传呼,在指定期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被视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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