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6页(517字)
将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交付执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执行通知书,连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收监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在5日内通知罪犯家属,告知所犯罪名、刑期及执行的地址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罪犯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执行死刑。其具体程序是:对罪犯所犯新罪,由监狱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交付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按执行死刑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