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城市改建用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7页(259字)
二战后,法国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新城建设和旧城市再开发。1958年公布《关于不动产修复地区和保护地区的法律》,1973年又公布法律,建立公共投资集体修复轻度损毁不动产制度。1977年,进一步修改,公布了住宅改良计划的法律。按照《土地基本法》规定,设立城市再开发制度,为了城市建设取得保留用地的目的,地方政府在长期建设区域内,对一般价格进行了土地交易可以行使先买权。同时,城市开发主办单位亦可享有先买权,先买权可存续14年,以防止不动产业投机的买卖行为,控制地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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