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税收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7页(290字)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农业税条例》。条例由6章构成:第1章总则;第2章农业收入的计算;第3章税率,第4章优待和减免;第5章征收;第6章附则。共32条。根据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等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交纳粮食有困难的,可改征其他农产品或者现款;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交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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