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耕土培养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9页(409字)
日本《耕土培养法》规定,都道府县对市町村、耕作者及农业团体进行的耕土培养事业的实施给予必要的指导。农林水产大臣及都道府县长,要求都道府县长及市町村长或者耕土培养事业的实施者,提出有关的必要的报告。必要时派出职员,对该农地进行现场调查,采集少量的土壤和农作物样品。关于国家补助政策,该法规定,国家在每年度预算的范围内,对都道府县根据下列规定,予以补助:(1)对指定耕土培养地区的调查、对策调查、都道府县的指导需要的经费的一部分。(2)为耕土培养事业购买施用的物资所需要的经费,由都道府县对耕土培养事业的施行者给予的补助,其经费的全部或一部分。有关补助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关于奖励措施,该法规定,国家为了使耕土培养事业能圆满地实施,对耕土培养事业的实施者,和为耕土培养施用的物资及确保耕土培养效果而需要施用的肥料的供应者,在资金周转上予以照顾,并采取其他的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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